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明确了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不追究党纪责任规定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把握党员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将基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与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明确了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
不追究党纪责任规定有利于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执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而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在全党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